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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九:“大头”与“小头”  

2010-05-13 20:22:59|  分类: 林权改革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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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九

“大头”与“小头”

清风明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该列入改革范围的都要列入,不能有例外;凡是列入改革的集体的收益都应该人人有份;适宜把森林、林木和林地均分到户的要均分到户,不适宜均分到户的要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收益权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上。

 可用来均股均利的收益主要是:商品林如经济林、丰产林对外承包的收益,包括承包费等;对于公益林,目前没有效益不等于将来没有效益,包括生态效益补偿、旅游开发收益等。以上这一些,都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大头用于均股均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头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

 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最终也是用在了每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上,使他们都受益了,但是这一部分收益的支配权在集体,不在于每一个人,因此不能视为是均利到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因此要规定这一部分占的比例不能是“大头”,而必须是“小头”,这样才能体现出林改让农民得实惠的原则,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始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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