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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五: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尊重农民意愿  

2010-05-07 12:27:50|  分类: 林权改革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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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五

 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尊重农民意愿

 清风明月

 

 如何对待已经进行了承包、租赁、拍卖等林权流转的林地林木,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容回避的一个严肃问题,他既涉及国家政策,又关乎经营者的直接利益,还与村集体的经济收入密切相连,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各方权益、有利于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要求,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只有尊重历史,才能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是这样。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且大多数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得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重新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尊重历史必须与尊重农民意愿结合起来,否则农民不答应,产生合同纠纷,改革就难以进行,各方利益就难以兑现。所谓尊重农民意愿一是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真正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

 二是依法编制好村级林改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是把政策交给群众,就单个的流转合同进行具体的研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取得大多数群众的同意。特别是对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既要弄清当时流转的背景,又要考虑以后的发展,还要讲清楚那些已经预交几十年流转费用、取消合同村集体又不能给与补偿带来的危害,引导群众依法、公平、合理、可行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妥善解决类似的遗留问题,推进改革的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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