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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十五:承包合同的内容  

2010-06-02 21:39:51|  分类: 林权改革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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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十五

 

承包合同的内容

 

清风明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谈之十六:承包合同的内容 - 清风明月 - 清风明月的博客

 

 

 

    中央在关于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通过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林地的,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本着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在保障林权人权利的同时,要明确和落实经营主体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要求:第一,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合同内容要结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落实相关责任。

 

    承包合同具体内容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般包括六个方面: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界址、质量等级及林木状况等;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林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意见》同时规定: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合同一方或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督促落实合同义务、履行合同责任;对拒不履行义务和职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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